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申請書 1份。
二、基本附件: 1.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2份。 3.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 正本影本各1份。 4.販賣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1份。 5.切結書、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三、選擇附件: 1.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獸醫師 (佐)執業執照影本各1份 (獸醫 診療機構)。 2.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1份(農 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製造業、 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3.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 1份(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4.工廠登記證或證明影本1份(製造 業)。 5.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證明影本1份(製 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所有影本附件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於前揭字樣旁加蓋商號及負責人印章。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轉陳迄核發約14天。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申請書.doc、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申請書.odt
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doc、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odt
切結書.doc、切結書.odt
一、動物用藥品推銷員登記申請書 1份。 二、推銷員名冊2份。
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動物用藥品推銷員登記申請書.doc、動物用藥品推銷員登記申請書.odt
推銷員名冊.doc、推銷員名冊.odt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停、歇、復) 業登記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 本(停、歇業)。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停業」者,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前30日內應申請復業或繼續停業,原許可證俟核准復業時發還。 ※「歇業」者,繳銷許可證。
※審查、核准約8天。
(停、歇、復)業登記申請書.doc、(停、歇、復)業登記申請書.odt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1份。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四、應檢附文件資料詳如「變更登記所 須附件一覽表」。
變更登記申請書.doc、變更登記申請書.odt
變更登記所須附件一覽表.doc、變更登記所須附件一覽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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