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制定「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制定之依據:動物保護法。
三、草案全文內容如附件(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得於公告 之日起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5號。
(三)電話:03-8227431-120。
(四)傳真:03-8221817。
(五)電子郵件:acdc822743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