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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畜犬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狂犬病疫苗

預防注射

  • 飼主身分證
  • 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通知書
  • 設籍於非高風險地區(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每頭須自費140元;其餘鄉鎮以及花蓮市國福里皆為高風險地區實施免費注射。)
當日完成 -
寵物登記
  • 飼主身分證
  • 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
  • 收費:
  • 1、狂犬病預防注射:140元(本年度己有施打證明者免收)
  • 2、晶片植入手續費:300元
  • 3、登記費:已絕育免收登記費,未絕育100元

當日完成

寵物登記站業者名冊.docx
寵物登記站業者名冊.pdf
寵物登記站業者名冊.odt

寵物變更、取得、轉讓、死亡申請事項
  • 取得、轉讓:異動申請書、寵物登記證明、變更登記費100元
  • 遺失:寵物登記證明,一年未尋獲著視同死亡
  • 死亡:寵物登記證明

當日完成

花蓮縣寵物死亡除戶申請表.odt花蓮縣寵物死亡除戶申請表.pdf
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 「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9月15日以農牧字第104004327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詳如附件。
申報免絕育可臨櫃親辦或郵寄傳真,郵寄請寄970花蓮市瑞美路5號,傳真:03-8221817

隨到隨辦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15日農牧字第1040043276號令.pdf
2.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pdf
3.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docx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odt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pdf
4.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docx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odt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pdf

絕育補助

1. 家犬(貓):公犬(貓)500元,母犬(貓)補助1000元
2. 由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認養之流浪犬(貓):公犬(貓)補助600元,母犬(貓)補助1500元

-

113年花蓮縣犬貓絕育補助申請表單
 

病例報告
申請書
- -

病例報告申請書申請書.doc
病例報告申請書申請書.odt

疾病檢驗
紀錄表
- -

疾病檢驗紀錄表紀錄表.doc
疾病檢驗紀錄表紀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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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豬重要傳染性疾病防治 -

隨到隨辦

-
肉豬磺胺藥物殘留
檢驗及輔導
-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天

-
豬疾病檢驗 -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至十四天

-
病例報告申請書 - -

病例報告申請書.doc
病例報告申請書.odt

疾病檢驗紀錄表 - -

疾病檢驗紀錄表.doc
疾病檢驗紀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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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物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養殖魚塭水質檢驗 -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天

-
水產動物疾病檢驗 -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至十四天

-
病例報告申請書 - -

病例報告申請書.doc病例報告申請書.odt

疾病檢驗紀錄表 - -

疾病檢驗紀錄表.doc疾病檢驗紀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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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食動物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高危險場草食動物
口蹄疫注射
-

需安排日期由本所派員前往注射

-
乳牛、乳羊
之結核病檢驗
-

由本所公告或申請辦理,經擬定日期前往檢驗

-
乳牛、乳羊
之布氏桿菌病檢驗
-

由本所公告或申請辦理,經擬定日期前往檢驗

-
提供乳牛、乳羊
之乳房炎CMT試劑
-

隨到隨辦

-
鹿隻結核病檢驗 -

申請辦理,由本所排定日期前往檢驗

鹿隻結核病檢驗申請書.doc鹿隻結核病檢驗申請書.odt

牛、羊乳抗生素
等藥物殘留檢測
-

隨到隨辦,需時七天或轉送中央畜產會檢測

-
草食動物
疾病檢驗及抗體檢測

1.口蹄疫抗體力價檢測服務
2.牛流行熱抗體力價檢測服務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天(送至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

草食動物疾病檢驗及抗體檢測申請表.doc草食動物疾病檢驗及抗體檢測申請表.odt

病例報告申請書 - -

病例報告申請書.doc病例報告申請書.odt

疾病檢驗紀錄表 - -

疾病檢驗紀錄表.doc疾病檢驗紀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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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家禽場免疫規劃

入雛證明

向鄉鎮公所申請

-
新城病抗體力價檢測

申請書及受檢雞群免疫計畫一份

由申請人電話連絡本所安排日期

新城病抗體力價檢測申請書.doc新城病抗體力價檢測申請書.odt

養禽場之防疫消毒

衛生管理記錄簿供查驗

由本所安排定期訪視消毒,或全場出清洗後向本所提出申請消毒

養禽場之防疫消毒申請書.doc養禽場之防疫消毒申請書.odt

家禽疾病檢驗 -

隨到隨辦,完成約七至十四天

-
補助畜牧場消毒劑

衛生管理記錄簿供查驗

由本所到達現場消毒或疫情訪視時提出

-
病例報告申請書 - -

病例報告申請書.doc病例報告申請書.odt

疾病檢驗紀錄表 - -

疾病檢驗紀錄表.doc疾病檢驗紀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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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對象及病材

受理本縣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防疫人員及執業獸醫師(佐)送驗患病動物、未產生死後變化動物屍體或動物病材(血液、糞便、拭子)檢驗。

二、病歷問取

詳細詢問畜主關於動物的基本資料,包括:動物品種、年齡、臨床症狀、飼養總數、發病率、死亡率、疫苗注射、藥物治療情形、飼料廠牌、防疫情形 … 等, 填具於病例紀錄表(下載表單.doc下載表單.odt

三、解剖檢查

先檢查罹病動物外觀,例如:口腔黏膜及體表顏色、有無創傷、體表寄生蟲、下痢、扭頸、四肢呈滑水狀運動等神經症狀,之後將其異狀拍照或動作攝影,接著將活的罹病動物予以電昏和放血,將動物搬移至解剖台上,進行解剖。在解剖過程中,若發現內臟有病變時,拍照留存,且須分別進行寄生蟲檢驗、細菌分離、組織病理完全採樣及病毒分離。

四、寄生蟲檢驗

  • 寄生蟲蟲體檢查:感染病變部位皮膚,包括痂皮、表皮、真皮及毛根與其滲出物刮取置於載玻片,混合1-2滴KOH,或鰓絲或寄生蟲蟲體蓋玻片直接低倍鏡檢。
  • 寄生蟲卵檢查:將腸道糞便採檢以試管取飽和生理食鹽水浸泡並震盪,進行溶解糞便,靜置數分鐘後以吸管取上部懸浮液,滴數滴懸浮液於玻片上,以顯微鏡在暗視野下觀察檢驗蟲卵。

五、細菌分離鑑定及藥物敏感性試驗

無菌操作,畜禽病材細菌先以MacConkey瓊脂培養基及血液瓊脂培養基釣菌,水產動物病材細菌先以TSA瓊脂培養基及血液瓊脂培養基釣菌,之後將瓊脂培養基置於37℃培養箱中培養24小時。隔天,釣菌於血液瓊脂培養基上再行純化一次,之後將瓊脂培養基置於37℃培養箱中培養24小時。觀察細菌菌落型態,然後刮取適量菌落置於玻片上與蒸餾水混合均勻,自然風乾,之後以火焰固定,行革蘭氏染色,完成後以油鏡置於顯微鏡下1000倍,觀察細菌的染色性及型態,而區分為革蘭氏陽性菌或陰性菌、桿菌或球菌。以快速診斷套組API進行細菌鑑定。刮取已純化之少量菌落置於含蒸餾水試管中震盪,調整菌液濃度至McFarland no. 0.5,以滅菌之棉花棒沾取菌液,在MH瓊脂培養基上塗抹,再貼上藥物敏感性試驗之藥片,置於37℃培養箱中培養16-18小時後,量藥片之抑制圈大小(MIC)。

六、組織病理採樣

組織病理採樣,為避免遺漏某些肉眼不易或不能察覺之病變,一般須進行例行性完全採樣。採樣檢體為避免固定不全,其厚度不宜太厚,切成 2立方公分左右,之後將其置於10%中性福馬林中固定24小時,隔天修取組織,然後放置於脫水包埋用之包埋盒中,在包埋盒上以鉛筆註明病歷編號。全部修完後,再將欲脫水之包埋盒放入脫水機中,約16小時後再將包埋盒分別取出,進行包埋。之後進行製做組織病理切片,一般切片機細切厚度為3μm,切出來之完整組織置入冷水中,將皺摺一一展平,之後以玻片撈取組織片,再置於40℃熱水中展片,然後將玻片烘乾。待玻片完全乾燥後先以H&E染色,必要時再另行其它特殊染色,再以封片膠封片,最後觀察組織病理切片進行診斷。

七、病毒分離

在組織病理採樣時,將可疑病材另外採取一份樣品,置於-20℃冰箱中保存,以後送至淡水家畜衛生試驗所或動物疾病診斷中心協助進行病毒分離。

八、病歷問取

解剖後先將初步診斷電話告知畜主(約需3個工作天),並通知本所及所轄公所防疫人員進行必要防疫處置,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通知畜主(約需7個工作天),病毒性疾病後送家畜衛生試驗所及動物疾病診斷中心結果通知畜主(時程視檢驗單位而定,估計需約25-30個工作天),最後將確診結果通報防疫單位及上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疫情通報系統,如畜主需書面報告,可填具申請書 (下載表單.doc下載表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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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佐)登記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
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花蓮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 107年10月3日府授農防字第1070193892B號令發布
 

1.花蓮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pdf

因應「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換發申請書
  • 原執業執照正本
  • 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式2張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1.花蓮縣獸醫師換發申請書.doc
1.花蓮縣獸醫師換發申請書.odt

申請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
  • 申請書3份
  • 獸醫佐(登記)證書正本及影本2份
  • 工作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確認函
  • 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 任職離職核備函影本
  • 專任指導獸醫師證明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初核7天,轉送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局辦理14天,合計21天。

1.流程圖.doc
2.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書.doc1.流程圖.pdf
2.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書.odt

申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新照及換、補發
  • 申請書1份
  • 獸醫師(佐)證書影本1份
  • 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一式2張
  • 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 擬執業機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開業者免附);獸醫佐須檢附「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 證書費:新臺幣1500元整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獸醫師(佐)執業執照申請書.doc獸醫師(佐)執業執照申請書.odt

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新照及換、補發
  • 申請書1份
  • 負責獸醫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同時申請執業執照者免附)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1份
  • 證書費:新臺幣2000元整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申請書.doc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申請書.odt

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或遷移
    • 獸醫師(佐)執業執照
      1.申請書1份
      2.執業執照正本
      3.有關證明文件(任、離職證明文件)

※遷移至行政區以外執業者,應依獸醫師法第五條規定重行辦理執業執照。
    • 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1.申請書1份
      2.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正本
      3.有關證明文件

※遷移至行政區以外開業者,應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重行辦理開業執照。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1.『獸醫師(佐)』歇停復業及變更申請書.doc
2. 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doc
1.『獸醫師(佐)』歇停復業及變更申請書.odt
2. 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odt

跨區執業
※跨區執業者,應依獸醫師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跨區執業。
  • 獸醫師(佐)跨區執業
    1.申請書1份
    2.執業執照影本1份
    3.活動計畫書(邀請函、聘書、合約書)等相關資料
    4.牧場特約獸醫師需附畜牧場登記證影本
 -

1.『獸醫師(佐)』跨區執行業務申請書.doc

1.『獸醫師(佐)』跨區執行業務申請書.odt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動物用藥品管理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申請書
  1份。

二、基本附件:
1.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2份。
3.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
 正本影本各1份。
4.販賣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1份。
5.切結書、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三、選擇附件:
1.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獸醫師
 (佐)執業執照影本各1份 (獸醫
 診療機構)。
2.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1份(農
 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製造業、
 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3.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
 1份(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4.工廠登記證或證明影本1份(製造
 業)。
5.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證明影本1份(製
 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所有影本附件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於前揭字樣旁加蓋商號及負責人印章。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轉陳迄核發約14天。







一、動物用藥品推銷員登記申請書
  1份。
二、推銷員名冊2份。

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停、歇、復)
  業登記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
  本(停、歇業)。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停業」者,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前30日內應申請復業或繼續停業,原許可證俟核准復業時發還。
※「歇業」者,繳銷許可證。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核准約8天。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1份。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四、應檢附文件資料詳如「變更登記所
  須附件一覽表」。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轉陳迄核發約14天。


(換)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補(換)發申請書及證書規費1000元。(111年6月前換發無需費用)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換發需檢附正本,補發無須檢附)。
三、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四、補發需檢附切結書,換發無須檢附。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轉陳迄核發約14天。













一、證書規費
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審查、轉陳迄核發約14天。

一、 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2個月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屆期未辦理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

二、 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展延期間者,應依規定一併申請換發許可證。

三、 許可證遺失者,應依規定一併申請補發許可證。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申請寵物業許可證

1.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並請檢附公司(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符合特定寵物繁殖場所、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具備之設施說明書、符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符合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證明文件、檢核表
3.戴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4.營業場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建築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5.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6.因停業、歇業或有其它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將特定寵物妥善處置之規劃書證明文件(未申請繁殖或買賣項目者,免附)
7.委託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登記機構辦法登記之契約,或受委託為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未申請繁殖或買賣項目者,免附)
8.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防災計畫)

※許可證有效期滿欲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換發新證,應備文件同上,但最近一次申請展延或初次申請許可時已檢附之文件,其所證明或記載之事實未發生變更者,免再檢附。

費用: 新台幣2000元

備妥左列書表及文件並攜帶負責人印章及公司章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辦理。

1.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word檔/odt檔
2-1特定寵物應備設施說明書word檔/odt檔
2-2特約獸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word檔/odt檔
2-3證明文件檢核表word檔/odt檔
3-1寵物業營業場所位置圖word檔/odt檔
3-2寵物業營業場所平面圖word檔/odt檔
4.飼養或營業場所房屋及土地使用同意書.docx/odt檔
5.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word檔/odt檔
6.停業、歇業時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word檔/odt檔
7.寵物登記機構委託契約書word檔/odt檔
8.自我檢核表word檔/自我檢核表pdf檔

變更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寵物業許可證變更展期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3.原寵物業許可證
4.讓渡書(變更負責人時檢附)

※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做變更,應重新申請許可,其他則檢附變更登記申請表及變更項目相關書表,於前一項目「申請寵物業許可證」表單中下載。

備妥左列書表及文件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辦理。

1.寵物業許可證變更展期申請書word檔/odt檔
2.讓渡書word檔/odt檔

停業、歇業、復業

1.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許可證正本,報請註銷之 ;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並須繳回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


2.停業在1年以下者,應自開始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


3.停業超過1年者,視為歇業,請依歇業規定辦理,屆期不辦理者,將逕為廢止其許可及公告註銷 其許可證。


4.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並以一次為限。

5.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報告書,報請備查。

依辦理項目備妥左列說明文件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

1.寵物業停(歇)業報告書word檔/odt檔
2.特定寵物業復業報告書word檔/odt檔

其他相關表單下載

1.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八條規定:「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2. 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2項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略以:「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所定資訊文件,應懸掛於該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3.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繁殖業應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並保存三年。」


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九款規定:「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上一季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5.花蓮縣寵物業無買賣交易切結書

6.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

7.特定寵物買賣轉繁殖用申請書

依營業項目自行下載使用,並按季將「晶片使用情形表、買賣紀錄表及繁殖紀錄表回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1.寵物買賣紀錄表word檔/odt檔
2.寵物買賣資訊表word檔/odt檔
3.寵物繁殖紀錄表word檔/odt檔
4.晶片使用情形表word檔/odt檔
5.花蓮縣寵物業無買賣交易切結書word檔odt檔
6.專任人員飼養管理與照護特定寵物紀錄表word檔/odt檔
7.特定寵物買賣轉繁殖用申請書word檔./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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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者登記及變更業務申辦說明表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農藥販賣業者登記及變更

1.申請書一式三份。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農藥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6.地段屬都市計畫內者: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一份。(向鄉鎮市公所申請)
7.地段屬非都市土地者:附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8.營業場所平面配置圖(應具負責人簽章)。
9.農藥販賣業執照正本。
10.營業場所房屋及土地同意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11.縣府工商登記或變更公文影本。
12.登報遺失證明文件。
13.證照規費:申請設立:1,000元郵政匯票,變更登記:500元郵政匯票。(抬頭: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由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親至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或郵寄申請。(申請書請以A3格式列印)

農藥販賣業者登記申請書.doc農藥販賣業者登記申請書.pdf農藥販賣業者登記申請書.odt
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doc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odt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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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資訊科
花蓮縣獸醫師公會入會申請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1. 申請書一份
2. 獸醫師(佐)證書正本
3. 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正本
4.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 兩吋照片2張

由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備齊相關文件與應繳費用親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申請。 費用:

  1. 開業會員:入會費3000元、年費4000元
  2. 執業會員:入會費2000元、年費3000元
  3. 普通會員:入會費1000元、年費1000元
註:年滿65歲者,得為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1.入會申請書.doc1.入會申請書.odt

花蓮縣獸醫師公會業務申辦-表格下載

表格名稱 表格下載

獸醫師公會退會申請

退會申請書.doc、 退會申請書.odt

獸醫師公會證書補發申請

證書補發申請書.doc、 證書補發申請書.odt

  • 聯絡人:楊博文
  • 資料來源: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申請方式 表格下載

動物展演許可證

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展演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三、展演場所有建築物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土地、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營運計畫書。
六、符合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右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所提出。

1.

動物展演許可申請書-範例.docx.DOCX

2.動物展演營運計畫書-範本.docx.DOCX.odt

3.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同意書(展演動物用).odt

4.特約專門技術人員諮詢同意書.docx

 

變更登記

展演動物者取得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許可變更,始得為之:

一、變更展演動物者姓名;非屬自然人者,變更其名稱、負責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

二、變更展演場所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營業場所。

三、變更營運計畫書所定展演場所、飼養籠舍、展演空間、設施之面積或展演動物數量,累計達三分之一。

四、變更營運計畫書所定展演之方式、時間或停業、歇業時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前項第四款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

變更展演場所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檢附原許可證,報請原發證機關廢止原許可。

1.申請書。

2.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

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原許可證。

動物展演許可申請書-範例.docx.DOCX.pdf

 

 

展延申請 一、申請展延許可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前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展延者,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二、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間及前項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或第七款檢附文件所載之合法使用期間。
1.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及補(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3.展演場所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補(換)發者免附) 。
4.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展演動物非屬陸域或海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者,免附)。
5.動物展演許可證正本(申請補發者免附)。
6.動物展演許可證遺失切結書(申請展延及換發者免附)。
 

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及補(換)發申請書.doc

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及補(換)發申請書.pdf

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及補(換)發申請書.odt

 

其他表單下載

一、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二、展演動物管理表。

三、動物展演評鑑表。

四、業者自我評估報告。

五、休閒農場業者申請動物展演許可常見問答(QA)。

 

 

1.動物展演管理辦法.pdf

2.展演動物管表.docx.DOCX.pdf

    展演動物管理表.pdf

3.動物展演評鑑表.pdf

4.業者自我評估報告.docx.DOCX

   業者自我評估報告.pdf

5.休閒農場業者申請動物展演許可常見問答(QA).pdf

 

 

 

 

  • 聯絡人:楊博文
  • 資料來源: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躍動園區參訪或拍攝申請說明

  1. 請申請者或單位詳填申請書,並於參訪或拍攝預定日之7日前送至本所申請,以利相關作業之安排,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
  2. 若為機關或單位團體參訪或拍攝請來函以公文申請並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
  3. 為方便工作人員作業,請配合於本園區開放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 10時至 12時、下午 2時 至 4時參訪或拍攝,可先來電洽詢。
  4. 參訪或拍攝時請遵照工作人員指示活動,禁止無故騷擾、驚嚇、虐待、傷害收容動物等違反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之行為,違者依規定辦理。
  5. 參訪或拍攝期間不得變動或破壞場地設施,個人垃圾及相關廢棄物等,請自行清潔。
  6. 本申請案僅限於參訪或拍攝用,不得於現場舉辦其他任何活動,並請申請單位自行投保相關責任險,本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7. 參訪或拍攝過程不得影響本單位動物收容管理等作業。
  8. 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閱申請書內容。

洽詢電話: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03-8421452、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動植物保護股03-8227431#102

需事先申請。

洽詢電話:

(1)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

03-8421452

(2)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動植物保護股

03-8227431#102

1. 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參訪申請書.pdf

2. 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參訪申請書.docx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 表格下載

狗貓躍動園區犬貓認養

認領養流浪犬貓依認領養優惠措施收費
註:如辦理寵物變更登記加收100元

領養收費標準表

流浪犬貓
認養

絕育
動物

未絕育
動物

登記費

免收 100

狂犬病
注射費

140 140

晶片
植入費

300 300

合計

440 540

 

請洽: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
住址:花蓮縣鳳林鎮林榮里永豐路255號

 
寵物
遺體焚化

1.10公斤(含)以下新臺幣(下同)300元。
2.11~20公斤400元。
3.21公斤(含)以上500元。

請洽: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
住址:花蓮縣鳳林鎮林榮里永豐路255號

 
代辦委託書

 若委託他人代辦
(1)認養流浪犬
(2)領回家犬
(3)放棄飼養家犬
(4)寵物遺體焚化
請下載此表、填妥後至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辦理。

請洽: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
住址:花蓮縣鳳林鎮林榮里永豐路255號

委託書.odt

委託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