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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業務簡介
  1. 寵物登記管理(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
  2. 特定寵物業管理
  3. 動物保護法令宣導、稽查與取締
  4. 犬貓絕育推廣及補助
  5. 犬貓認養活動推廣
  • 寵物登記管理(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

凡寵物(犬)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應辦理登記;本所及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動物醫院級團體設立寵物登記站辦理寵物登記工作,建立寵物登記資訊管理系統,狗兒走失可以找回飼主,同時也賦予飼主責任,減少棄養犬隻歪風,減少流浪犬產生。

  • 特定寵物業管理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寵(犬、貓)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辦理登記許可申請;寵物(犬、貓)以外之業者免辦寵物業許可證申請。

  • 動物保護法令宣導、稽查與取締

辦理動物保護宣導及受理本縣1999專線、縣長信箱、首長信箱及電話陳情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受理後即刻展開事證調查,依據調查事證行政裁罰或行政刑罰移送地檢署偵辦。

  • 犬貓絕育推廣及補助

為提升飼主責任,鼓勵民眾應為家中犬貓絕育,減少流浪犬貓產生,積極辦理及推廣犬貓絕育補助活動,從源頭解決流浪犬貓問題。

犬貓絕育推廣及補助-1

  • 犬貓認養活動推廣

結合本縣愛護動物人士及協會定期辦理流浪動物送養活動,亦媒合本縣寵物業者、動物醫院,設置認養點成立認養小棧提升犬貓曝光率。

犬貓認養活動推廣-2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業務簡介
  1. 家畜禽水產動物病性鑑定
  2. 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
  3. 豬隻重要傳染病防疫工作
  4. 水產動物疾病防治
  • 家畜禽水產動物病性鑑定

受理畜禽水產養殖場動物檢體,進行病性鑑定工作,實施動物解剖、細菌與寄生蟲鑑定、組織病理及藥物敏感性試驗等檢驗,病毒性疾病則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或動物疾病診斷中心確診,藉由正確的診斷病因,確實掌握疫情,並提供農民與動物防疫人員防疫對策及治療參考,以提高畜牧場自衛防疫及衛生水準,防止病原入侵,減少疾病發生,降低生產成本。強化動物疾病診斷技術,增進動物疾病防治管理能力,俾使各相關動物防疫人員或農民能迅速有效的進行動物疫情防治措施。

家畜禽水產動物病性鑑定-1家畜禽水產動物病性鑑定-2

  • 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

輔導養豬戶正確的使用豬瘟疫苗及落實畜牧場自衛防疫工作,避免疾病發生;進行血清抗體檢測,對抗體力價呈現異常的豬場,進行追蹤了解,協助業者找出原因並改善,以強化豬群抗體防護疾病能力。對於未落實豬瘟疫苗注射農戶,經調查屬實,則進行告發及處分。本所及鄉(鎮、市)公所動物防疫人員經常性逐戶進行疫情訪視,加強疾病防疫宣導,要求畜牧場自主管理,按月填報畜牧場衛生管理記錄,並落實疫情通報,如發現可疑疫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由本所啟動緊急防疫處理措施,以防範疾病擴散。

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1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2

  • 豬隻重要傳染病防疫工作

預防豬隻重要傳染病發生,輔導養豬戶進行豬日本腦炎(JE)及豬假性狂犬病(PR)等預防注射工作,協助養豬戶進行豬繁殖與呼吸綜合症(PRRS)、第二型豬環狀病毒(PCV2)、豬假性狂犬病及豬流行性感冒(SI)等傳染病檢測工作,對發生疫病之豬場,提供相關防疫對策。

豬隻重要傳染病防疫工作-1豬隻重要傳染病防疫工作-2

  • 水產養殖水質檢驗及疾病防治工作

調查及訪視轄區內水產動物養殖戶,除瞭解飼養狀況、整體疫情與用藥情形外,對於發病或異常的水產動物,以病史追蹤、病理解剖及病原微生物分離鑑定,伴隨水質分析檢測,檢驗水質之溫度、酸鹼度、溶氧量、鹽度、電導度、總氨、亞硝酸-氮與硝酸-氮之含量,探討確實之病因;並以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提供業者正確有效的藥物使用,及建議養殖戶消毒與水質改善之對策。聘請水產動物專家學者,講授最新的水產動物疾病防治觀念,使養殖業者對水產動物疾病防疫與消毒用藥有正確認識;並寄送水產動物防疫簡訊,供水產動物防疫人員與養殖戶吸收新知。

水產養殖水質檢驗及疾病防治工作-1水產養殖水質檢驗及疾病防治工作-2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業務簡介
  1. 草食動物疾病防治
  2. 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工作及家禽疾病防治
  3. 動物用藥品管理
  4. 獸醫師管理
  5. 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
  • 草食動物防疫

一、草食動物結核病檢除:

乳牛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4月24日農防字第1061471264號公告之「牛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以牛結核菌素皮內反應法檢驗,陰性場每年實施一次,但陽性場每三個月施行檢驗一次,呈陽性牛隻撲殺化製,撲殺之患牛核發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費。乳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0月13日農防字第1041473539號公告之「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以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規定實施,陰性場每年實施一次,但陽性場每三個月施行檢驗一次,呈陽性反應者,一律撲殺化製補償。鹿隻檢驗亦由本所宣導鹿農,提出鹿隻結核病檢驗申請,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105年9月1日農防字第1051472330號公告「鹿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辦理,陰性場每年實施一次,但陽性場每四個月施行檢驗一次,呈陽性反應者,一律撲殺化製補償,草食動物陽性場應接受本縣動物防疫人員每月清點全場草食動物二次,清點動物數量及核對動物編號,確認並無草食動物交易買賣或其他異動情形。草食動物結核病檢除

二、草食動物布氏桿菌病檢除: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5項暨其施行細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12月30日防檢一字第1051473204號函等規定辦理,乳牛以初檢採隨機抽驗,以玫瑰苯血清凝集反應法檢驗,呈陽性反應之牧場,則應全場動物個別採血後,將血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檢驗工作陰性場每年實施一次,陽性牧場每六周施行檢驗一次,陽性牛或檢出病原菌之牛撲殺化製補償。乳羊檢驗方法依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規定辦理,呈陽性者,一律撲殺化製補償。

三、乳牛及羊乳房炎防治:

指導畜主對所有泌乳牛(羊)隻實施榨乳前清潔紙巾擦拭,榨乳後乳頭藥浴及潔紙巾擦拭,榨乳後乳頭藥浴及自行CMT診斷液檢查。經CMT診斷液檢查呈++以上牛(羊)隻,採乳汁送所實施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以便採取防治措施,患牛(羊)輔導隔離治療,對治療無效者勸導淘汰,同時輔導酪農每次榨乳前採用Strip test 檢試臨床性乳房炎。

四、草食動物口蹄疫及牛流行熱防治:

加強宣導飼養戶落實自衛防疫及消毒工作,每年主動及擴大查核草食動物飼養場抽驗血清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等單位檢驗,以防範口蹄疫病毒入侵,並以隨機、分散原則,分別採取牛、羊血清,檢測口蹄疫及牛流行熱血清抗體力價,輔導農戶草食動物免疫接種最佳方法及時期,牛飼養戶應於4至6月齡(間隔4周)完成2劑牛流行熱疫苗之基礎免疫注射,其後每半年於3月及8月完成牛流行熱疫苗補強注射,並於流行期前,由本所督導牧場落實環境清潔、疏通溝渠、撲滅蚊蟲、畜舍消毒等防疫措施,並補助疫苗及捕蚊設備,監測抗體力價,以防範牛流行熱發生。

五、羊痘疫苗施打工作:

成羊每年補強注射1劑為原則,母羊於空胎期施打,新生仔羊於滿3月齡施打1劑,其後每年補強1劑。

  • 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工作及家禽疾病防治

一、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工作:

近年來臺灣與歐美及亞洲鄰近國家先後發生多起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雖然我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感冒已獲有效控制,但仍需防範藉由遷徙之水禽類候鳥帶入病毒而爆發本病,尤其本病一旦存在環境後,可藉由接觸感染家禽分泌物(特別是糞便),以及污染之飼料、飲水、設備、衣物,而造成本病擴大蔓延,因此依據110年本縣「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公告加強輔導查核養禽農戶防鳥圍網及各項自衛防疫及消毒措施,以降低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傳入之風險。

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工作

二、家禽場自衛防疫消毒輔導:

辦理本縣養畜禽場公共區域及畜禽場空舍消毒工作,並配合現場輔導,落實牧場自衛防疫(全面有效免疫及消毒等措施)消毒及宣導飼養戶依據本縣「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完成防鳥圍網及各項自衛防疫及消毒工作。家禽場自衛防疫消毒輔導

三、緊急應變處理物資儲備工作:

儲備不同種類之消毒藥劑及防疫人員處置重大疫情時所需物資,如消毒藥品、防護衣、安全防護帽及生石灰等,以備緊疫情防疫撲殺使用。

  • 動物用藥品管理

一、動物用藥品抽查取締及宣導工作:

為確保市售動物用藥品之品質,派員抽查檢驗市售動物用藥品,以期品質符合安全、有效之目標,針對可能添加非法禁藥-受體素及禽流感疫苗加強查緝,對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動物用藥品推銷員、飼料廠、自配飼料戶及各畜牧場,加強查緝有無偽、禁、劣藥品及原料藥之非法流用及禁用於產食動物之氯徽素、硝基夫南等藥品嚴格取締。畜牧場使用不當之動物用藥品易造成畜產用藥物殘留及細菌抗藥性而危害人畜健康,故加強宣導農戶及相關業者正確安全使用動物用藥品之重要性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

二、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工作:

因為國內養殖環境高溫多濕,地狹人稠、土地利用有限,養畜禽業者多採取集約式密集養殖,容易導致緊迫及疫病迅速蔓延,因此利用藥品來治療及預防動物疾病發生在所難免,如何正確使用動物藥品,關係動物健康及防疫成效外,也衍生消費者食用畜產品安全衛生等公共衛生問題,故本所加強把關,針對牛、羊、豬、家禽等畜產品,不定期機動性至各畜牧場、肉品市場抽驗,建立早期預警、早期監測工作,並追蹤管制及處分,有效督促畜牧場正確用藥,保障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 獸醫師管理

一、獸醫師相關技術訓練:

辦理本縣鄉鎮公所獸醫師與畜牧場特約獸醫師等訓練講習,以充實其專業知能,提高家畜禽各類疾病之臨床診斷與防治的知識與能力。

獸醫師相關技術訓練

二、獸醫師(佐)業務管理:

辦理本縣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獸醫師(佐)執業執照核發,並受理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及獸醫師執業歇業、停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變更營業項目或遷移申請。負責縣內獸醫執業資格認定核轉防檢局,輔導獸醫診療機構及查察非法執行獸醫師業務工作。

  • 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

本所與各鄉鎮公所每年舉辦狂犬病預防巡迴注射,凡滿3月齡之犬貓、浣熊及白鼻心等陸生食肉目動物即可施打疫苗,其後每年定期補強注射1劑,飼主並向施打之動物醫院或動物防疫機關索取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頸牌(頸牌正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字樣及年份,備面刻有花蓮縣政府及預防注射登記號碼),如逾期未打,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飼主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植物防疫股

植物防疫股主要工作在田間監測重大農作物病蟲害之發生,輔導農民防治疫病蟲害,另透過市售成品農藥品質管制、農民用藥安全教育等工作,以維護農業生產安全;加強農藥販賣業者管理及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等工作,進而達到維護消費者健康的最終目的。

  • 業務簡介
  1. 特定疫病蟲害田間監測。
  2. 農作物疫病蟲害綜合防治。
  3. 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
  4. 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
  5. 一般行政業務:包含出納、事務、法制、收發、印信、研考、檔案管理、財產管理、資訊管理及不屬其他股、室等事項。
  • 業務工作說明

一、特定疫病蟲害田間監測工作:

特定疫病蟲害田間監測工作-1特定疫病蟲害田間監測工作-2

  1. 本縣針對稻熱病、白葉枯病、瘤野螟、飛蝨類、水象鼻蟲、斜紋夜蛾、果實蠅、瓜實蠅、小黃薊馬及秋行軍蟲等10種疫病蟲害執行監測或調查,並依上述特定疫病蟲害相關主要農作物,劃定各主要產區需辦理監測位置並規劃監測路線,當疫情有明顯擴大驅勢之特定疫病蟲害,適時與監測點農民或周邊農會及產銷班等單位預警,並評估通報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或中央試驗單位協助提供防治諮詢與協助。
  2. 透過田間主動監測,掌握即時病蟲害現況,提前因應及防治病蟲害,避免擴大發生並控制病害,減少農業損失並協助判斷疫病蟲害,提昇用藥正確性,可減少不當用藥,維護環境及食用安全,加速化學農藥減量之執行與實踐,維護農業環境與農產品食用安全。

二、農作物疫病蟲害綜合防治:

(一) 水稻病蟲害綜合防治工作:

水稻病蟲害綜合防治工作-1水稻病蟲害綜合防治工作-2

  1. 針對水稻常發生的病蟲害如飛蝨類、螟蟲類、水稻水象鼻蟲、白葉枯病、紋枯病及稻熱病等辦理水稻病蟲害綜合防治,以有效防治水稻病蟲害,達成安全農藥使用,降低農民生產成本,維護稻農所得。
  2. 輔導本縣水稻育苗中心及育苗農戶辦理水稻稻種消毒,以有效防治水稻病蟲害發生。

(二)重要蔬果疫病蟲害整合防治:

重要蔬果疫病蟲害整合防治-1重要蔬果疫病蟲害整合防治-2

  1. 重要蔬果作物疫病蟲害之整合性防疫:針對本縣具競爭優勢之蔬果作物,包括瓜果葉菜類蔬菜、木瓜、西瓜、文旦柚等柑桔類、火龍果、特用作物 等產業,依據重要病害發生生態及防治要領推動整合性防治。
  2. 推動生物防治資材防治:依據政府單位及試驗改良場所所研發出之各種作物之生物防治資材如性費洛蒙、蘇力菌等藉由田間訪視及技術講習會推廣給農民使用,以降低農藥使用次數及用藥量,確保作物生產安全。

三、加強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工作:

加強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工作-1加強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工作-2

  1. 辦理田間之農作物、集貨場之農產品採樣後送交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對其中不合格之農戶予以追蹤教育及依農藥管理法辦理各項查處管制措施,防止不合格農作物流入市面,確保消費大眾食用安全。
  2. 輔導本縣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光豐地區及玉溪地區等農會與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等設置之生化檢驗站針對即將採收及集貨場之蔬菜、水果進行抽樣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對其中不合格之農戶及供貨商,作延後採收及退貨或銷毀之處置。

四、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工作:

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工作-1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工作-2

  1. 市售農藥品質管制:抽檢本縣市售成品農藥送交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其有效成分及重要理化性質,及農藥中列管之有害不純物ETU、HCB等含量,並追蹤管制及輔導廠商改進,以防止其危害,確保農藥安全。
  2. 農藥販賣業者之管理:依據農藥管理法辦理農藥販賣業者執照核發及變更登記,並定期檢查農藥販賣業者。
  3. 辦理農藥販賣業者複訓講習:藉由複訓講習以利農藥政令宣導及提供農藥新知,俾利協助農民安全使用農藥。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業務簡介
  1. 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收容管理業務。(園區介紹請點這裡)
  2. 犬貓認領養作業。
  3. 受理寵物飼主申請火化寵物遺體(皆為集體焚化,犬隻需有辦理寵物登記)。

加強教育宣導不棄養之觀念,使民眾了解「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收容管理工作之業務,辦理民眾主動將不擬繼續飼養,或街頭拾獲,或各鄉鎮公所清潔隊依法捕捉之動物送交狗貓躍動園區收容管理。 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應本「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關懷動物福利,落實動物保護之精神,善盡社會教育功能,宣導民眾發揮愛心以領養代替購買,以積極送養取代消極收容,儘量讓適合民眾領養之收容犬於辦妥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手術後回歸人類家庭懷抱,增進狗貓躍動園區收容效能,重建人類與動物間之和諧關係,消彌暴戾之氣,維護社會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