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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通報系統

  • 聯絡人:羅浩恩
  • 資料來源:資訊科
  • 動物傳染病通報系統

動物傳染病通報系統

  • 動物傳染病通報系統說明
  1. 接到疫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2. 得令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防治措施。
  3. 得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動物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隔離及病媒驅除等措施。
  4. 得宰殺剖驗疑患或罹患傳染病之活動物或屍體。
  5. 疫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縣(市) 政府。
  6. 防疫員對於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及污染或可能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於主管機關同意下,得銷燬之。
  7. 得關閉各種動物有關場所或停止動物聚集活動,以防止動物傳染病的蔓延。
  8. 組成評價小組,評定動物撲殺補償價格及編列補償費。
  • 花蓮縣動植物疫情通報專線0800-220005